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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中国-东盟艺术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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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学院(成都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教育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教育部制定和颁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则和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民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人民的利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一般违纪学生,若本人能主动承认并深刻检查,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纪情况,并确有悔改表现者,可免于或从轻处罚。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1、学生内外勾结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2、违法行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3、在处分影响期内,又违反校纪的;

4、嫁祸他人或故意掩盖事实真相的;

5、包庇或怂恿他人违纪的;

6、拒不认错或无理抗拒处罚的;

7、对举报人或证人打击报复的;

8、毕业前夕或毕业派遣过程中故意违纪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七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成立非法组织,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煽动闹事者;利用网络、大小字报或张贴散发各种宣传品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对情节较轻,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情节较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已经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二)受到警告、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受到治安拘留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第九条 凡吸毒、贩毒、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累计价值分别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500-1000元(不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团伙盗窃、诈骗为首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盗窃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赃、销赃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属于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

(八)冒领、骗取他人钱物的,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按照盗窃同等价值的行为依据相关款项处理。

第十四条 肇事者、打架斗殴者

(一)肇事者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自己参与打架者,视其造成伤害程度比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预谋策划或邀约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及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持械打人或动用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4、打架斗殴事态已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造成再次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造成他人伤害或使事态扩大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凡打架斗殴者(含肇事者、打架策划者),除受纪律处分外,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第十五条 赌博者

(一)在校区内赌博,无论以何种形式,用何种工具进行赌博者,初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重犯或为首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赌额累计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具或场所,未参加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者,按参与赌博的相应款项加重一级处分;

(四)对赌博者,除给予处分外,收缴赌博者的赌具和赌资。

第十六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一)观看淫秽录像、淫书、淫画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制作、传播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异性同宿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调戏、侮辱他人等流氓行为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旷课者,一学期内,

(一)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缺课者,旷课学时按每天实际授课时数计算;不假离校、不假未按时报到或未按时返校者,旷课学时每天按4学时计算,实际课时超过4学时按实际课时计算。

第十八条 考试作弊者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除(一)项外的其他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考场规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校园、宿舍、图书馆、食堂、社团、社会活动、勤工助学等管理制度者:

(一)对未经许可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哄闹、摔砸、敲打各种物品,影响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毁坏图书、期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除责令当事人处理宠物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学生一律不得携带管制刀具进校,一经查实除没收管制刀具外,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少数民族学生所带的佩刀,进校后必须交班主任保管,毕业时退还本人;

(七)私自撕毁学校文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翻越校区围墙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未经批准在校园及宿舍内经商,不听劝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其物品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十)严重违反社团、社会活动、勤工助学等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恶意制造、传播、散布谣言,影响社会、学校工作、学习、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擅自在外租房者,未经学校备案,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夜不归宿或擅自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私自下河(湖)游泳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用电管理规定或防火规定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损坏消防器材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违章使用电器或点蜡烛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凡酒后发生的其它违纪行为按本办法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一)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恶意攻击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涂改或伪造证件、证明、票据等欺骗他人或组织者,包庇隐瞒坏人、坏事者,在违纪事件调查中作伪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含电子邮件),妨碍他人通信、通讯自由,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威逼、利诱他人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不配合查清事实,反而用金钱、物资或其它形式收买他人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报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进行正常管理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所在院系和相关部门协助调查;

(二)学生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查证,教务处核查。学院(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院系内学生其他违纪,原则上由所在院系负责调查;

(四)其它跨院系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会同相关单位组织调查;

(五)学生违纪后,所在院系都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回避事实,认识不深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对违纪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令其重新写出书面检讨(检讨中必须清楚陈述错误事实),负责或协助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

(六)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各学院(部)填写处分登记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各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负责审核院系对违纪学生处分建议报告或决定,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处分建议有异议,要求有关单位复核事实、重新提出处分建议或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院系告之学生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根据本办法,凡违纪处理由院系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填写处分决定,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报学生处核定;学生处草拟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发;凡开除学籍者,由学生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主管校领导签发处理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发文并公告;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书面通知学生。

如被处分学生有异议,可以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曰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及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处分影响期:

1、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6个月;

2、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12个月;

3、记过处分的影响期是18个月;

4、留校察看处分的影响期是24个月。

第三十三条 处分期内,取消学生的评优评奖资格;享受助学贷款者,学校将建议银行停发贷款余额,并立即偿还已发放贷款;按照《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规定,扣发、停发部分或全部奖、助学金。

第三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察看期间对错误坚持不改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察看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向学校提供其工作期间表现情况并签署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同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生限2日之内离校,档案、户口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尚不构成违纪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成人教育学生中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各办学单位按有关程序处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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