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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团委学生会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成都大学音乐与影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分团委学生会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高素质人才培养定位的选人用人机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分团委学生会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第三条 学院党委领导和院团委指导下的群众团体原则;

第四条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第五条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第六条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七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八条 依规定办事原则。

第九条 选拔任用分团委学生会干部,必须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具有创新个性、团结坚强的学生干部要求。

第十条 分团委学生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管理分团委学生会各级部门学生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按照本条例进行的干部选拔工作,由本级分团委及主席团进行任免。

第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管理成都大学艺术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的每个工作部门或者部门内设机构的学生干部成员。

第二章 分团委学生会选拔任用

1)部门干事选拔

第十二条 艺术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的换届与每年的10月(招新大会)同步进行,分团委书记由学工办的老师兼任,分团委副书记由学工办老师推选生成,其他干部职位均为竞选产生。

第十三条 新一届的分团委学生会在召开一个月内进行上一届的正式卸任并颁发认定书。并进行干事培训。

第十四条 换届前半个月进行分团委学生会干部换届告示,并招纳优秀干部来进行新一任干部的竞选。

2)学生会主席竞聘

第十五条 竞聘条件:

1、 取得我校学籍,遵守《成都大学艺术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章程》,自愿为同学服务的在校生。

2、 在校期间,在院级学生组织工作一年半以上。

3、 学习成绩良好,在校期间无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4、 在原职务任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组织纪律性强,群众基础好。

第十六条 竞聘程序选举规则:详见《换届选举制度。

3)各部门干部(负责人)竞选

第十七条 竞选条件:

1、 取得我校学籍,遵守《成都大学艺术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章程》,自愿为同学服务的在校生。

2、 在校期间,在院级学生组织工作一年及以上。

3、 学习成绩良好,在校期间无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4、 任职干事期间,工作业绩突出,组织纪律性强。

第十八条 竞聘程序级选举规则:详见《换届选举制度》。

4)各部门干事选拔

选拔条件:

取得我校学籍,遵守《成都大学艺术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章程》,自愿为同学服务的在校生。

第二十条 选拔程序:

1、 由个人自荐等形式报名,候选人填写《艺术学院分团委学生会招新登记表》,上报到分团委学生会办公室审批。

2、 候选人通过初试、复试(依各部门情况而定)、试用期(一个月)公开竞选,由各部门主任、副主任根据各部门职能确定正式干事名单,并报分团委学生会办公室进行存档。

第三章 任职

第二十一 各个干部当选后进行任职公示。

第二十二 分团委学生会干部干事任职试用期为一个月。

试用期满后,如考核胜任,正式任职;不胜任,则免去试任职务。

第四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三 分团委学生会干部干事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 在月度考评中若有不合格者,并且经部长或分团委书记、副书记以及主席讨论考核认定为不称职;

2、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四 分团委学生会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分团委学生会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向上级提出辞去现职务的请求。

自愿辞职,指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并且写出书面申请,申报到办公室审批。办公室应当收到申请书后及时向主席,分团委书记、副书记汇报,商讨出决议后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指干部干事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分团委书记、副书记及主席团和办公室根据分团委学生会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担免去现职。

分团委学生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

有其他特殊原因。

第二十五条 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 ,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任用。降职任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二十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担任新工作一学期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通过考核再决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二十 选拔任用分团委学生会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二)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得改变分团委书记、副书记及主席团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三) 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四)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有关章程的活动;

(五)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六) 严厉禁止任何干事干部作出有关越权的行为。

第六章 解释附则

二十 本条例由成都大学艺术学院分团委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 本条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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