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学院(成都大学)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树立勤奋学习、善于思考、实事求是、敢为人先的优良学风,将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不断优化办学环境和条件,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努力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合格,符合当年本校录取标准,经主管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考生方能进入本校学习。
学校实行学分制的学制,以培养计划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最早提前一年或最长延长培养计划学制1倍的学习年限毕业。学生在校修业的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培养计划学制的2年(应征入伍的除外)。学生可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八条 新生按规定日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附有效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需再次复查者,必须遵照学校医疗机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进行复查,经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需再次复查,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学校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在校学生必须凭学生证、财务处收费证明等相关凭证按时到所在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照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和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分制选课有关规定进行选课学习和参加课程考核。关于选课与考核,另行制定《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及《成都学院(成都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退选”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者,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一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及以上为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课程一般为“优秀”“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及格及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
学生考核成绩记入学校学生管理档案和本人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凡无故缺考、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O分记。记分时要记明“作弊”或“旷考”等相应字样。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缓考。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事先向学院(部)递交书面材料申请缓考,并附有关证明;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3日内凭有效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经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逾期不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相应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十七条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该门课程不予记分,但须在“备注栏”注明“缓考”字样。缓考的学生必须于下一学期开学时办理补考手续并按规定参加补考,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生行为准则》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疗部门或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应按学校的安排参加保健活动,参加锻炼合格者,按及格记载体育成绩(注明“保健”字样),课程绩点为0.5并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选定修读而未获得学分的课程,根据学校规定,符合补考条件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绩点以0.5计。不符合补考条件和补考不合格,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学生必须重修。重修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与参加同时修读该门课程的学生一起排序计算。
第二十条 部分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在修满规定的学分数,可以获得辅修证书。
学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成绩及格可获得所选课程学分。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和学校有关规定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节 免听 免修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0或学有所长的学生可申请自学,经导师推荐,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部)批准,教务处备案,可免听某些课程的部分内容。批准免听者仍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和期末考试,并按课程考核规定登记成绩。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课程的实际平均绩点≥3.5或学有所长,通过自学等方式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学生在选课后至该课程开课后两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和免修理由,经由两位该课程的相关教师推荐,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办理免修的考核手续。学生该门课程的免修考核成绩在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免修。免修考核成绩良好、优秀者绩点分别以2.5、3.5计,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思想品德课程(两课)、实验课、体育课、任选课;
(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十四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招生录取(入学通知书上注明的)所录专业。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转专业,由所在学院(部)推荐,经转入学院(部)考核同意接收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院(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三)招生时低批次录取的学生转入高批次者;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应予退学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均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经所在学院(部)院长(主任)同意,拟转入学院(部)考核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学校同意,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书面回复认可意见于两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三)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经转出学校同意,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再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理由正当,同意转学后,函复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两校、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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