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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招生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成院教〔2013〕38号)

成都大学招生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成院教〔2013〕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招生宣传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其效果将直接影响学校的生源质量,关系到学校的发展。为提高我校招生宣传工作效率、规范宣传管理,建设一支稳定的高素质宣传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宣传工作。

第二章      招生宣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招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招生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

第四条  招生宣传工作小组,组织建立“校院”两级招生宣传工作小组。校级工作小组由招生办公室、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院级工作小组由各学院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招生宣传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部署。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统筹招生宣传工作,主要包括:会同相关学院和部门整理宣传材料、选择宣传方式和宣传地点、培训宣传工作人员等一系列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主要负责本学院宣传材料,包括学院整体介绍、学科专业建设情况、培养方案、分专业介绍、就业情况等内容,确保其及时、准确,并配合招生办公室做好相关招生宣传工作。

第三章      招生宣传工作及工作人员要求

第八条  参与招生宣传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热爱学校、熟悉学校总体情况的教师或学生。

第九条  工作人员所在学院或部门应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招生宣传工作人员有义务接受学校招生办公室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招生宣传工作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宣传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考生和家长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宣传工作人员在进行现场咨询、接听电话、网络答疑等工作时,要确保工作态度端正,回答问题准确、简洁、及时。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网站的维护和更新,及时公布招生工作进展情况、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考生和家长在第一时间了解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全校教职员工应树立人人都是宣传员的意识,加强对学校校本文化、管理制度的学习,主动了解学校各学院、各专业类别、课程设置及学生就业等情况。

第四章      宣传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的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招生宣传工作中,对虚假宣传、假冒我校进行招生和宣传等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宣传材料的印制需报招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根据经费使用按学校招标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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