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发〔2017〕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成都学院章程》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制以教育部规定的专业学制为基础,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最早提前1年或最长延长培养计划学制1倍的学习年限毕业。学生在校修业的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培养计划学制的2年(应征入伍的除外)。学生可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学校规定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校核准后,按国家规定时间为其保留入学资格。
因个人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学校入学体检要求的,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凭学生证、财务处收费证明等相关凭证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各专业具体的学分结构与总学分要求以人才培养方案为准,学生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选课学习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载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或二级分制: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及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采用五分制评定成绩,记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采用二级分制评定成绩,记为“合格”、“不合格”,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成绩记载及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一)五分制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
五分制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百分制成绩 | 95 | 85 | 75 | 65 | 55 |
(二)二级分制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
(三)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成绩≥60: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10-5;
成绩<60 :课程学分绩点=0。
(四)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学校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疗部门或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应按学校的安排参加保健活动,参加锻炼合格者,按“及格”记载体育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0分。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无法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三日内凭有效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课程成绩以0分记。
缓考的学生必须于下一学期开学时参加该门课程的缓考,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选定修读而未获得学分的课程,根据学校规定,符合补考条件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不符合补考条件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必须重修,重修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生学业成绩及档案中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 学生如希望提高已取得学分课程的考核成绩,可申请再修,其教学组织与管理方式与重修相同。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第二专业学习,在修满规定的学分数后,可以获得相应证书。
在不影响本专业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和学校有关规定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类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 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直接获得军事技能训练课程成绩及学分。
高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招生录取(入学通知书上注明的)所录专业。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的申请及审批,按《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本、专科学生转专业规定(修订)》(成院教〔2014〕173号)办理。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审批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条件及办理流程,按《成都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成大发〔2017〕2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后,必须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二)因自主创业等原因,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的;
(三)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发休学学籍文件。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如本人未提申请,学校可劝其休学,并发休学学籍文件书面告知本人。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相应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期间不得返校上课和参加考核。
第二十七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按国家规定时间为其保留学籍。
在校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复查证明身体健康,才能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前,应持相关证明向原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院长审查同意,校医院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达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标准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经学校劝说无效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本人申请退学的,应有书面申请),附相关材料,填写《成都学院学籍处理意见表》并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初审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教务处行学籍文件经学生所在学院送达本人;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相关学籍文件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利用网站等途径公示,自公示之日起,经过10日后,视为有效送达本人。
第三十三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自申诉有效期结束之日起,学校退学决定生效;对退学处理有异议但经申诉复查后维持原决定的,自申诉复查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学校退学决定生效。
第三十五条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在学校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视其修业情况按规定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而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三)凡退学、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七章 毕业、结业、学位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学生,各学院应当对学生做全面的书面毕业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毕业鉴定合格,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规定的在校修业期满,毕业鉴定合格,修读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取得课程学分数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结业的学生可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向学校申请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办理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月、7月,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签发时间。逾期不回校申请修读或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还未修满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者,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根据需要,学校可给退学学生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并达到合格要求者,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学校原制定的学籍管理规定废止。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