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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团委学生会 纪律制度

成都大学音乐与影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

纪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分团委学生会内部自身建设,提高自身形象和工作能力,保证学生会成员正常的学习和工作秩序,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为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分团委学生会由学生自主管理,并结合系自身实际情况,开展院级学生活动。

第二条 为了加强学生会自身队伍建设,规范各项工作,以便更有效地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条 分团委学生会建立各种内部档案,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宗 旨

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活跃校园文化气氛,健全校园文化制度,并扩大学生会影响,树立良好的学生会形象。

第三章 具体内容

一、分团委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技全面发展。

第五条 代表和维护同学利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切实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

第六条 做院学工办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代表学生参与学校、学院的教育与管理事务,维护校规校纪,协助领导老师工作,创造良好的教训秩序和优雅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积极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同学和学生干部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 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活跃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倡导良好的系风、学风;组织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广大同学与实践结合、服务社会的自觉性,引导同学踏入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八条 加强全校各院系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二、分团委学生会成员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凡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要求上传下达的精神或内容,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完成,不得延误。

第十条 按时参加学校及学院分团委学生会规定的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因病、因事必须请假者应提前请假。

第十一条 认真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争做文明个人。

第十二条 注意言行仪表,勤奋务实,积极进步,直觉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事事处处做同学们的表率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 深入各个班级同学之中,协调好与老师、同学的关系,遇事多征求老师的意见,广泛团结同学,多与同学沟通。

第十四条 分团委学生会成员应妥善处理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要端正,学习成绩要优良。

第十五条 分团委学生会成员不应搞特殊化,如果在工作中与相关人员发生矛盾,应保持良好心态,正确处理。

第十六条 分团委学生会成员言行如果背离上述要求,应自觉检讨反省。如果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学生会应对其做出开除学生会处理。

四、分团委学生会的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活动资金申请:各部门的活动资金由各部门与创业服务中心商讨后报给主席团审核,方可交由老师申请。

第十八条 经费报销:各部开展工作所花经费报销,须出示发票及清单,由主席团审核后报销。

第十九条 物品管理:对学生会的物品,学生会全体成员都有责任保管,借出物品时,需由借方开据借条,经主席团或部长同意后方可借出。

五、请假程序

学院活动参与执行人员不得缺席或迟到早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到、值班、参会或参加其他学生工作者,应提前一日向学院学生会办公室和本部门请假。

1) 请假程序为:取得学院学生会相应制式假条,按照相应假条要求进行签字后生效,假条交至学院学生会办公室留底存档。

2) 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请假当日完成请假程序者,需事先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在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交假条,过期按缺签处理。

3) 学生会干事请假:假条须有责任正副主任(部长)签字,并交予办公室成员存档,方才有效;否则视为缺勤;

学生会正副主任(部长)请假:假条须有责任主席签字,并交予办公室成员存档,方才有效;否则视为缺勤;

学生会主席(分团委副书记)请假:假条须有学工办老师签字,并交予办公室成员存档,方才有效;否则视为缺勤。

六、奖惩制度

一)基本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不得借学生会名义,从事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损坏学生会名誉,否则予以开除分团委学生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值班期间的工作任务必须按时完成。无特殊情况,未提前上报主席团或团支书,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者,作会内自我检讨,交检讨书一份,超过两次者,作大会自我检讨,并记过一次。

第二十二条 活动进行过程中,参与执行者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经主席团同意,擅离职守者视为缺勤。

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学院学生会工作或其他活动,视为缺勤。

缺勤两次者作大会自我检讨,记过一次。

第二十三条 记过超过三次,作会内处分。

会内处分由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认定,委托学生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会内处分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会内处分期间,被处分人员不得升迁、评优及受到表彰。

按照本条例规定被会内处分两次以上者,由学院学生会办公室提请主席团及受处分人所在部门部长会议讨论后无异议,开除出艺术学院分团委学生会。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况,符合一项即视为自动离职:

A)连续3个工作日无特殊情况不请假不签到;

B)连续3次无特殊情况不请假不参加单周例会;

C)连续5个工作日无特殊情况不间断请假(长假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有特殊表现,对学生会做出特殊贡献者,经学院学生会办公室提请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会议讨论无异议后,予以优先考虑各项评优资格。

(评优范围为当年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会干部、优先提名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其他有学生会名额参与的评优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每月考评成绩由办公室统出,凡是部门内所有人员记过次数超过三次,则对其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被通报部门当月不得参与优秀之星评选。

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况视为特殊情况:专业课程,考试,疾病,家人到访,老师要求,比赛竞赛等。

二)奖惩细则

1)奖励细项:

单周例会、其他会议、活动及值班,全勤者记功一次。

个人或部门在分团委老师和学院学生会指导下,自己策划活动,一经采纳者记功一次。

在活动组织举办过程中,个人或部门根据本部门(主席团)认定和出具证明(如书面资料,照片等具体材料等),表现优异者记功一次。

个人或部门工作总结中对下月工作安排详细,内容丰富,并切实执行者,记功一次。

个人或部门提出真知灼见,有创新点,创意点,并切实可行者,记功一次。

个人或部门按时出色完成工作任务者,记功一次。

每月以记功次数为依据评选“优秀之星”。

每季度以记功次数为依据评选“优秀部门”。

2)惩处细项:

未按时完成本分工作,延误工作进展者,记过一次。

工作情况不通报上级,并有越权者,记过两次。

单周例会、其他会议及值班,缺勤、迟到、早退及请假,每两次记过一次。

连续缺勤、迟到或早退三次,会内处分一次,处分三次以上取消本学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会议或值班时,请人代签者会内处分一次并予以警告。

活动组织举办过程中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记处分一次。

无特殊情况连续请假三次者,记过一次;三次以上者,视为渎职,会内处分一次。

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因表现优异而记功,受处分人可向学院学生会办公室申请提前撤销处分。(记功一次可撤销一次处分)

每三次记过算为会内处分一次,处分一次后一个月内不得予以评优评奖;处分两次取消本学年所以评优评奖资格;一学期内处分三次,予以辞退。

会内处分一次,一个月满期后,办公室自动撤销处分;会内处分两次,一学期满期后,办公室自动撤销处分。当学年结束时仍未撤销的,第二学年起自动撤销。

个人每月累计记过超过三次者,由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及所在部门部长、会议讨论后无异议,开除出艺术学院学生会。如有异议,酌情处理。

七、考勤制度

一) 值班考勤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各成员必须依表按时值班,协助老师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值班考勤,每周统计迟到以及缺勤人员,于每月大例会提出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严格按照请假程序,请假方才有效;否则视为缺勤;

第三十一条 详见《成都大学艺术学院干事月度考评表》

二)会议考勤

第三十二条 单周例会,其他会议及值班缺勤、迟到、早退或请假每两次记过一次。

第三十三 连续缺签或迟到早退三次作会内处分一次,处分三次以上取消本学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四条 会议或值班时,请人代签者会内处分一次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艺术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分团委学生会所有,由办公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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