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学院(成都大学)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处具体牵头学生资助工作;学生处下设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校内各二级学院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1.在校内各部门的配合下,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2.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本校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3.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指导和督促各用人部门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4.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主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5.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项目。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相关规定,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学校实际,设置的岗位数量逐步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学校后勤部门应积极配合,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和临时两种。固定勤工助学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生处许可,不得在校园内张贴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广告,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者以勤工助学的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未经学生处许可,学生参加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以勤工助学名义举办的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校内用人单位在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时,先填写《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或《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并报学生处批准同意。经核定用工数量及计酬标准后设岗。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校外用工单位需与学校学生处统一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后,才能在学校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
1.用工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需求信息。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需求信息。
3.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下载填写《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备案表》。
4.由二级学院负责审核申请学生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品德状况等。
5.经二级学院审定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协调上岗的有关具体事项。
第十六条 考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各用工单位配合。首先由学生本人写一篇工作总结;然后由本人岗位所在部门的指导老师或者管理人员,对学生出勤情况、工作量、工作态度、工作成果、学习成绩等情况结合工作总结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考核合格的学生可以继续参加下一阶段的勤工助学活动;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参加下一阶段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经费及发放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来源: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八条 校内报酬的制定是根据劳动岗位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及其劳动量来确定学生劳动报酬。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成都市政府制定的学校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础,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经费发放程序:
1. 学生处发放经费 由用工单位填写《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生勤工助学酬金表》,并于每月25日之前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计财处审核后将酬金直接划入勤工助学学生的银行卡中;
2. 用人单位自筹资金 经费发放由用人单位自行安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校内用工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由学生处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本办法公布之日,2006年9月25日颁布的《成都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