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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艺术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学生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请假管理,保障正常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成都大学课堂教学基本规范(修订)(成大教〔20247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适用范围课堂及相关课程教学活动

第二章 请假类型与程序

第三条 请假类型

(一)事

  1. 家庭事务类
    因直系亲属重大变故等家庭事宜需请假者,应由家长提前与班主任联系说明情况,并通过微信或手机短信提交书面备案。

  2. 个人事务类
    非紧急个人事务原则上不予准假。确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家长同意并提前向班主任报备;

    2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3、因公请假类

    因公因事请假者,学生应通过电话或线上平台提前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

    (二)病假

    1、请假方式

    学生应通过电话或线上平台提前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

    2证明材料

    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含医师签名及医院公章)、病历、检查报告及挂号凭证等材料急诊情况可凭医院急诊科出具的证明申请。

    (三)不予批准请假的情形

    1、未按规定提前向班主任报备且事后补假者。

    2周末节假日回家车票与课程冲突

    3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请假

    4、非第三条中第(一)(二)点类的其它情况请假。

    第四 请假程序

    (一)上课期间:如突发紧急情况可先向任课教师口头请假,但须在3个工作日内按本条第(二)点中第1点完成补办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非上课期间,请假程序为:

1填写《中国-东盟艺术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学生专用请假条(2025版)》(以下简称学生专用请假条)注明事由、时间及联系方式,并附相关证明,按流程办理请假手续。

2、因临时事宜请假(可通过微信、QQ等线上平台请假),必须提前向班主任如实说明情况,经班主任认定情况属实后,再按流程补办相关手续,超过7天不再补办。

(三)如遇突发危机情况且无法自行办理请假手续的学生,在班主任联系家长并了解情况后,可委托班委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期限及其他说明事项

第五条 请假期限

(一)1天以内:经班主任确定情况属实后(研究生由导师确定),由任课老师决定是否同意请假。

(二)1--3天(不含3天):经班主任确定情况属实后(研究生由导师确定),由任课老师决定是否同意请假,再交学工办主任批准。

(三)3--7天(不含7天):按第(二)条流程办理后,由学院副书记审批决定是否同意请假。

(四)7--14天(不含14天):按第(三)条流程办理后,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决定是否同意请假。

(五)14天及以上:按第(四)条流程办理后,由学院书记审批决定是否同意请假。

第六条 其他说明事项

(一)任课教师对课程考勤承担直接责任,学生请假涉及上课时段时任课教师具有一票否决权。

(二)各级审批环节均具有否决权,任一环节否决即终止审批流程,则请假不批准。

(三)因病请假两天以上(含两天)应有医院出具休假证明,病假超过7天需定期提交复查报告

(四)无故旷课学生将严格按照《成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五)一学期内病假达1个月以上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六)每门课程请病假或事假学时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则取消该生当前学期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办理了相关免听、免修手续的除外),成绩以0分记。

第四章 销假与考勤

销假程序

(一)学生请假时间结束后需按时返校,并及时到班主任处销假,如不能按时返校上课,须提前与班主任联系,说明续假理由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流程第四条相同

(二)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按旷课处理。

(三)未请假或未准假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只从道义出发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责任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则取消该生当前学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以0分记,并根据《成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文件进行处理。

(五)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考勤管理

(一)任课教师负责课堂考勤,旷课按《成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处理。

(二)凡未请假或超假未续假者,按旷课处理;累计旷课达4学时及以上时任课教师须将相关信息资料上报学工办,由学工办核实后给予学生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学生应诚信请假,伪造证明或虚假请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请假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班主任系需定期核查请假记录,教务随机抽查,确保制度执行。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工办、教办、研究生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本制度自202591起实施,试行一年,原有规定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一审:

二审: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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