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8届“四川省优秀毕业生”暨
“成都大学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大学生积极进取,争先创优,树立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的择业观,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充分发挥先进的典型示范和激励引导作用,为更有利于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并形成制度的通知》(川教函【2013】6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决定开展2018届“四川省优秀毕业生”暨“成都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一、评选对象
我院2018届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1.四川省优秀毕业生
(一)服务于基层,积极就业,在就业方面具有带头作用,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师生反映良好。
(四)大学期间曾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获校一等奖学金或国家级奖项,在有关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五)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各科考试或考查科目均无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具有较高的水平,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
(六)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国家重点科研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七)省优毕业生原则上在校级优秀毕业生基础上产生。
2.成都大学优秀毕业生
(一)积极贯彻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模范的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德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二)在校期间曾被授予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二次及以上。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各科成绩均无重修。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体健康。
(五)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模范执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
(六)在毕业班后期管理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学校的学风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评选比例
省优、校优分别按照学院当年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8%遴选
注:请各专业于10月13日前将《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电子档,按格式:专业+负责人+联系电话,打包发送至2607700793@qq.com,纸质档交至1103办公室肖老师处(纸质档一式两份,以专业为单位,班主任签字)
四.学院审核并公示
学院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按上级文件要求进行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送相关部门审查。
注:学院官网会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张贴至学院公告栏,如对以上有任何异议,请致电美影学工办:84616105。
附件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省优毕业研究生登记表.docx
附件2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省优毕业生登记表.docx
附件3成都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docx
成都大学优秀毕业生名额统计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