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基层是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16〕79号)精神,更好地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相结合、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务相结合,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确保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加快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作出积极贡献。
二、千方百计拓宽渠道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就业。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培育壮大 “军转民” “民参军”大企业、大集团,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国有企业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完善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制度,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应普遍实行公开招聘,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在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及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过程中,进一步开发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长的管理型、技术型就业岗位。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对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及以上的中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中小企业补助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实施充分开放合作战略,坚持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实行 “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制度,深入推进投资便利化改革,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办、人行成都分行 (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招考。市级以上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可安排到县、乡机关锻炼1年。乡镇、贫困县、民族地区 〔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 (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形成差额即可开考,考试成绩计算比例由各市 (州)或县 (市、区)自主确定。贫困县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可自主确定招聘方式。民族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确定地域范围和民族语言测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当年应补员至编制总额的90%以上,支持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满编运行。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公务员局)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专门项目,招募名额向民族地区倾斜。适时提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落实社会保险、人员培训、升学扶持等相关政策。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结合岗位空缺情况和岗位聘用条件,可直接考核招聘到服务所在县 (市、区)的乡镇事业单位。其中,对在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服务的人员,可招聘到服务所在县 (市)的县、乡事业单位。全省每年安排不低于15%的公务员考录比例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其中,安排乡镇公务员考录时定向比例可达到30%。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较少的地方可适当降低比例,但考录计划不少于当年服务期满人数的10%。组织开展专场招聘,加强职业指导,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团省委、省内各高校)
(四)鼓励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需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按照 “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乡镇 (街道)可通过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各地还可以结合基层实际开发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省直有关部门)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实施。逐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 “973”计划、 “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省级各类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签订项目聘用合同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责任单位: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内各高校)
(六)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农业现代化建设。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种养业、农业技术研发运用、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基层水利建设等事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民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鼓励兴办家庭农场,对其中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到农村创办领办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创办家庭农场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的,纳入政策支持范围。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的农民合作社申报、实施和承接财政支农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扶持政策向规范化、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倾斜,实行财政补助形成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项目区域内,将符合条件的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范围。(责任单位:农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省直有关部门)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脱贫攻坚主战场。着眼打赢脱贫攻坚战,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从事扶贫开发工作。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政府要纳入相关生产经营主体扶持范围。创办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给予企业奖补,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开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开展贫困家庭劳动力劳务输出的,按300元/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厅、省扶贫移民局)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发展新兴业态自主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创新发展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高校毕业生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企业要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等省直有关部门)
(九)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在报名应征、体检政审、审批定兵、安排使用等环节予以优先。鼓励参加士官直招,提高兵员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对参军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和基层工作经历。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具有高职 (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可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参加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可参加政法体改生专项招考项目;高职(专科)学历的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达到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的,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 (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同等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征兵办,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内各高校)
(十)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兴业。落实清障减负各项政策措施,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依托大学生创业园、农业科技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为高校毕业生搭建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平台。鼓励高校毕业生根据自身专长和区域经济特色,在基层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网络创业,并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鼓励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充分利用闲暇时间,通过互联网远程技术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提供公益性志愿服务或兼职工作,以多种形式为基层发展贡献才智。积极引导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兴业,在身份认定、学历认证、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 “一站式”服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工商局,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省妇联等省直有关部门、省内各高校)
三、建立健全制度保障
(十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教育,切实转变其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扩大 “逐梦计划”规模,搭建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就业帮扶综合服务平台,加大对在校大学生参加就业实习活动的支持力度;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支持社会组织与高校学生社团合作。高校要加强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支持就业创业指导教师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践,建立完善符合职业指导教师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职称。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兼任高校就业创业工作义务辅导员。建立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培训和实训体系,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各地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创新创业培训项目等,应安排一定比例班次或人次专门面向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鼓励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在职教育等方式提高学历层次,取得学历后,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学费。对在企业工作,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内各高校)
(十二)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发展的制度环境。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兑现劳动报酬。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要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支持高校毕业生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 “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要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成长成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加大对后备人才的支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便利。落实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带薪年休假等制度。按国家部署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本单位岗位职务 (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岗位),应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关心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身心健康,定期开展心理抚慰,丰富基层文化生活。对到条件特别艰苦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统筹做好交流工作。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省直有关部门)
(十三)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到县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地区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地区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当前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支持各地采取调剂现有公房、租赁民房、对口援建人才公寓等方式,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解决住房困难。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稳定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 (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专项安家费。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四)完善基层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符合乡镇、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等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的评价标准,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和基层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论文、科研成果等不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行业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开展单独评审。适当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年;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推广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在所学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有关部门)
(十五)优化创新创业政策环境。持续推进 “双创”,深入实施 “创业四川行动”,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 “放管服”改革,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清障搭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 “三证整合”,推动 “多证合一”。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法落实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对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帮扶作用。支持民族地区依托“飞地”产业园区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 (孵化基地),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园区 (基地)创新创业。省直有关部门在认定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评选大学生创业典型、开展大学生成功创业者提升培训时,应向基层倾斜。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工商联、省残联、人行成都分行)
(十六)完善基层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推进公共就业人才网、高校招聘网、经营性服务机构招聘网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畅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信息渠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省直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市级以上机关应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省、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加快全省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可根据需要自愿迁移户口。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依托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使用好人才发展、就业创业等各方面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 〔责任单位:各市 (州)党委和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省内各高校〕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各高校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情况作为就业质量报告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者故意拖延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省直有关部门、省内各高校)
(十九)开展宣传表彰。加强舆论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按照有关规定对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校毕业生适时开展评选表彰。鼓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进行奖励。(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等省直有关部门)
中 共 四 川 省 委 办 公 厅 2017年12月7日印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8日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