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与设计学院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认定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教学中心地位,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保证教学工作的有序运行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根据《成都大学教学单位工作量计算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教学工作量核算是以自然年为单位对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的量化考核,是学院对专职教师进行定编定岗的重要依据,也是专职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职称评审、评岗定级和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教学工作量主要是专职教师所授研究生、本科专科课程教学工作量,其中包括培养方案内的通识必修课程、学科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以及劳动实践类课程、跨学科课程等培养计划内课程。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是以教学任务为单位按自然年进行计算。根据课程内容特点,课程教学工作量分为理论、实验和实践三类。
第五条 教务办每年末根据当年课程所开设情况及教师授课情况,统计专职教师应完成工作量、实际完成工作量和超(缺)工作量,公示后由教务办报学院党政联系会审核。
第三章 课程教学工作量核算
第六条 纯理论课考试课程:无实验、实践课时,考核方式为考试(以教学计划为准 ),须按照《成都大学课程考试管理办法》文件中出题标准进行出题,其中必须包含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等客观、主观试题等结构进行A\B制卷,并按学校统一标准完成归档后,系数乘以1.2。
第七条 合班课:相同的专业年级不同的班级合并上的课程。根据教务系统中人数显示(不含重/补修学生),授课班级人数达30-39人系数1.2;课班级人数40-50人系数1.3;课班级人数51-69人系数1.5;课班级人数70-79人系数1.6;课班级人数80-89人系数1.7;课班级人数90人以上系数1.8。
第八条 实验课时数:按照培养方案完成实验课时数及实验报告和批改,并按学院统一标准完成归档后,实验课时数乘以1.2。
第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及毕业实习工作量计算方法:根据教师所带学生人数进行核算。其中国内本科生计12课时/人;国际本科生计15课时/人;国内专科生计10课时/人。
第十条 研究生课时:研究生专业课程课时以教学计划为准且作业归档材料按学校归档标准完成归档工作后,专业课程总课时系数根据授课人数核算,具体为:授课班级人数小于10人系数1.1;授课班级人数10-19人系数1.2;授课课班级人数20-29人系数1.3;授课班级人数30-49人系数1.5;授课班级人数大于等于50人系数2。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新进博士入职两年内,按照370课时/年的标准完成教学工作量;两年后按所对应职称完成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 新进博士入职当学期不排课且采用行政坐班制。坐班期间由所在部门领导对其进行工作量考核,考核合格则当学期按照行政满工作量计算;考核不合格,则按学校及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另所有新进博士均从入职的次学期开始排课。如当年教学工作量不足,则不足的课时量延期到下一自然年内完成,当年不扣出缺工作量课时费;如当年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则按本文件第十六条发放超出部分课时费。
第十四条 本专科重修/补修课程的课时不在此计算范围内,该项课酬由学校教务处统一核算单独支付其费用。
第十五条 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正高以上职称的老师每一学期至少完成本科课程授课 48 课时以上(不含毕业设计),副高以上职称的老师每一学期至少完成本科课程授课64课时以上(不含毕业设计),每年专职教师必须完成本职称所核定的教学工作量,如专职教师当年教学工作量低于70%,将按照专职教师职称所对应的教学每学时津贴扣除缺课时费用且本学年个人考核为不合格,并上报学校人事处;如所核定教学工作量大于等于70%且小于100%时,将按照专职教师职称所对应的教学每学时津贴扣除缺课时费用且取消该教师当年年终评优资格,当年教学工作量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按照学校目标任务考核奖励金额以及《美术与设计学院教职工岗位津贴分配办法》文件要求,每年年终专职教师超出部分的教学工作量按教授80 元/节、副教授 70 元/节、讲师 60 元/节、助教 50 元/节发放超课时费,实际发放金额须根据学院当年结余进行最终核算决定。
第十七条 正副系主任、传统工艺研究院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各1名)每年教学工作量按相关教师所对应的职称教学工作量减25%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 学院安排教师助课,其教学工作量须按照《美术与设计学院助课教学工作量核算方案》文件要求执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教学工作量按照所助课程总课时的1/3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美术馆馆长每年教学工作量按所对应的职称教学工作量减50%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减免工作量的老师,其减免后的实际工作量不得超过全院人均工作数量。若有超出,超出部分不另发超工作课时。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包含的事项及临时性工作量由相关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主任同意签字交由教务办统一组织上学院党政联系会审定通过后予以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分配办法由学院教务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另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