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所有设备器材均属国家财产,师生因上课、科研、学习等需用院系设备器材的,可以借用。
第二条 院系所有设备器材均属于公共财产,原则上禁止私用。如有特殊情况借用,应报知实验中心领导,贵重设备器材应得到系主任许可,并限期归还。
第三条 设备器材不论价格高低、体积大小,借用时都应办理设备借用手续。
第四条 有些设备器材采取租借办法,并限期使用,超期按加倍租金处罚。
第五条 师生应爱护所借设备器材,不能私自转借他人使用,未经批准,更不能擅自拆卸设备器材。
第六条 师生在借用设备器材期间如发生损坏丢失的情况,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此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美术与设计学院
2024年01月